徐州市云龙区人大常委会_监督之窗

关于检查《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实施情况的反馈意见

区政府: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9月30日,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由部分常委会委员、省市区人大代表和城建环保工委委员参加的执法检查组,对《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发布执法检查公告,听取区政府有关情况汇报,实地察看铁货街、房亭河三孔闸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三八河污水处理厂现场等形式,重点对《条例》学习宣传、全区雨污分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条例》自2019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多措并举、扎实推进贯彻实施,全区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一是大力开展学习培训。区水务、环保、城管等业务部门将学习《条例》列入年度学习计划,组织业务干部和执法人员开展培训。二是多方式宣讲。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周,在城区主要场所采取多种形式,面对面向群众开展《条例》宣讲,发放宣传册5000余份。三是多层次讲解。面向组织房地产开发商、企事业单位、沿街商铺等相关主体系统讲解许可办理、建设及设施保护等规定要求,提高相关从业人员遵守《条例》的自觉性。

(二)雨污分流建设全面推开。《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制度,并有多处条款内容对雨污分流提出明确要求。两年来,区政府认真贯彻实施这一规定,一是根据《徐州市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奎河片区雨污分流实施方案》、《徐州市达标区雨污分流工程技术导则》等配套规章,云龙区15条管网列入2019年至2021年污水管网提质增效工程计划。结合黑臭河道治理、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同步实施污水管网建设,目前,20个达标区建设均已全部启动,完成投资约1.4亿元。

(三)排水设施维护和运营逐步规范。《条例》第三、四、五章对排水及设施维护运营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条例》要求,全面落实养护市场化运作。城管局组织招标,由第三方资质单位做好区管道路排水管网清淤、疏通及防汛工作。房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老旧小区管网实施清淤检测。目前新城片区道路污水管网清淤检测已基本完成,雨水管网完成50%,易淹易涝路段管网改造基本完成,污水外溢点改造完成70%,18家机关单位完成庭院排水整治,4个小区完成内部管网排查检测。美的广场T型商业街完成“小散乱”改造试点。主城片区完成53公里道路、街巷地下管网(管沟)清淤排查,清理淤泥约2.4万立方米,点状修复335处,提升检查井85座,改造错接点10处。区政府借鉴其他城市先进做法,投资1000多万元,在老房亭河上游三孔闸处设立日处理能力1000m³/天 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对上游污水净化达标后排入河道,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Ⅳ类水标准。

二、《条例》贯彻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在贯彻执行《条例》上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条例》的社会知晓度不高,舆论宣传有待加强。二是管网管理体制不顺,依法监管亟需强化。表现在省、市、区三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不对应(省级为住建部门、市级为水务部门、区级为城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权属也较为繁杂,我区排水与污水处理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统筹协调难问题,相关部门分工配合的运行机制不够顺畅。另外虽然《条例》法律责任中罚则较为明确,但从检查情况看,目前存在施工单位损坏和淤塞排水排污设施、部分排水设施隐蔽工程覆土前未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餐饮经营单位直排油污进雨水管道、部分涉农社区污水直排河沟、企事业单位内部区域实施雨污分流缺乏有效管控、个别企业单位将垃圾倒进雨水管道、雨污管道混接、工程建设项目私接偷排等问题,依法监管和执法力度亟待进一步强化。三是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任务较重,建设维护资金不足。目前,老城区部分地区雨污没有分流、易涝易淹等问题较为突出,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难度大。依据同类城市雨污分流改造经验估测,全面完成雨污分流改造所需财政资金缺口较大。四是农村污水收集率低,污水处理能力弱。我29个涉农社区(村)中,19个社区(村)生活污水通过城市污水管网收集,经三八河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尚10个村需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鼓楼区、泉山区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和自然村全覆盖。

三、几点建议

(一)要加大《条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议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将《条例》列入我区年度普法计划,开展《条例》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餐饮单位等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群众答疑释惑,提高《条例》的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关注度,同时探索建立市民监督等制度,让群众参与关注管网工程建设过程,广泛吸纳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升全民遵法守法的自觉性,推动《条例》在我区的深入贯彻实施。

(二)要理顺管理体制,完善配套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建议区政府进一步理顺监管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部门协作,强化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落实。

(三)要保障资金投入,强化行政执法。要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纳入当地民生实事项目,多渠道筹集排水与污水处理建设资金。要整合水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生态环境、卫健、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资源,加强执法队伍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类破坏管网设施、偷排、乱建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确保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

(四)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建设。要理顺和处理好当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住建部门建管的分离关系,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尊重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地选择排水与污水处理模式;要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人居环境整治、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工作相结合,坚持科学筹划,突出重点推进;要在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的同时,努力提高村级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率,提升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率,从根本上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请区政府根据本次执法检查反馈意见,将整改落情况于2021年12月20日前报区人大常委会。

 

附件:《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建

议一览表

 

                                    云龙区人大常委会

                                    2021年11月2日

 

附件:

 

《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执行情况

存在问题及建议一览表

 

序号

主要内容

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议

1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协调、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活动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未充分执行。表现为规划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未增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机构。排水和污水处理还存在职责不清现象。

   建议①完善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规划,加大资金投入;②明确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机构。

2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利用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吸纳、蓄渗和缓释雨水。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客观条件,采取建设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屋顶绿化等方式,采用透水铺装材料和可下渗式结构、吸纳、蓄滞、缓释雨水。

规划用地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未充分执行

建议加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3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认的排水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排水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区域排水系统、项目汇水分区、管网布置等内容。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排水设施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项验收,并提前三日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未充分执行,部分排水设施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未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议增设相关罚则。

 

4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区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并予以实施。

    居民小区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未充分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区域未实施雨污分流的,缺乏有效管控措施。

   建议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5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障建设资金。

    毗邻城镇排水管网的村庄,排放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排水管网;其他村庄应当相对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

    市、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予以指导。

未充分按照规定执行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