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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4月1日起实施

电子签名与手签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记者冯晓芳)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签名将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一法律,将大大促进和规范我国电子交易的发展。
  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联合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签名立法的做法,我国电子签名立法的重点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几种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法律还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电子签名法核心细则《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同日实施
  据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记者冯晓芳)为确保电子交易安全放心,我国于4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法。在电子签名法实施之际,其配套部门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今天说,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是电子签名法立法核心之一。《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规范、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处置、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安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主线,主要围绕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电子认证服务行为的规范、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以解决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问题,从而保证电子签名法的顺利施行。
  据介绍,信息产业部作为法律授权的电子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依照电子签名法的授权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05年3月31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