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大常委会_监督之窗

可再生能源法解读

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质保障。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是一部旨在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的一部重要法律。

  可再生能源有哪些
  本法首先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将可再生能源的范围界定为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并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规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措施。
  从理论和实践看,所有的水能都属于可再生能源,但是,考虑到大中型水电技术已经成熟,完全实现了商业化,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参照国际经验,将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确定为小水电,实行与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类似的政策。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原草案确认了这一政策规定。因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水力发电适用本法的问题,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进一步组织研究论证后作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这一法律采纳了这一意见。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
  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提供便利,并全额收购符合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是使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得以生存,并逐步提高能源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为此,本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考虑到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成本比较高,为加快技术开发和市场形成,尚需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本法分别就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有财政贴息优惠的贷款,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标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作了规定。

  鼓励个人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
  本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来源:法制日报 2005年3月2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3月2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